海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例
——(为本律师2013年真实承办的案例)
案由:2012年10月15日约12占15时,被告所属的“XX舟××”号轮在原告所属的北海救助基地码头对开水域抛锚防台避风时,船舶走锚漂向码头,并自东向西触碰原告所属的码头,造成码头胸墙开裂、橡胶护弦多处脱落、损坏,码头护轮坎多处损坏。2013年1月21日,北海海事局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事故原因系在台风来临事发水域风浪大的情况下,“XX舟××”号轮未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未能采取“一点锚”或者将右锚松出足够长度等正确抛锚方式以及启动主机等措施防抗台风,导致无法控制船舶走锚触碰原告所属的码头,造成码头胸墙开裂,其他部位不同程度受损,“XX舟××”号轮及其所有权人XX海船务有限公司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均不法达到赔偿协议。
为此,原告找到本律师,要求起诉被告维权。
在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后,本律师认为这此典型的海上船舶碰撞赔偿案件。在接到原告的委托后,并了解到被告的具体情况后,本律师给了很多意见给原告,并在原告的配合下收集到了不少被告的有利的证据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北海基地海域使用权许可证、北海基地土地使用权证、XX舟××号轮国籍证书等等证据。
最终在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能走向法院。在有利的证据下,被告想赖也赖不成,法院也支持原告的诉请,最终原告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评论:1、本案为典型海上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由于被告未能采取“一点锚”或者将右锚松出足够长度等正确抛锚方式以及启动主机等措施防抗台风,导致无法控制船舶走锚触碰原告所属的码头,造成码头胸墙开裂,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的严重后,对被告的行为应当承担应的赔偿及修复责任;
2、此案件的难点就是如果收集相关海事发生时的证据材料及如何主张相关赔偿。如果不是本律师及时介入,进行充分的收集举证被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当然其中有不少的细节,在此不好详谈。
3、从法律角度上是可以依据维护的,涉及到的法律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上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的条款。
结论:对于此类案件本律师之前也做过很多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到此案案件不能盲目的就起诉,一定要了解海事发生的方位及处理海事的有关机关,并应当想方法收集完善证据及材料,后才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考虑起诉到法院。这样才能更快,以最低的成本维护当事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作者: 郑君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