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涉嫌抢劫一案
——(为本律师真实承办的案例)
案由: 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梁某某共谋抢劫,先后去了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某某号菜市场前伺机抢劫,抢劫受害人禤某某助力车并抢走1000元现金;同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苏某某、黄某生共谋抢劫,到南宁市江南区槎路,抢劫被害人禤某某的电动车一辆。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律师只是黄某某的辩护人,是辩护最成功之一案例)
评论:
1、本案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黄某某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
2、从公诉机关的指控黄某某的材料及提供的证据上看,许某某的情节是比较严重的并是主犯,是案件的领导者,而且事情的发生与其有直接的关系,虽然情节严重,但也符合《刑法》规定的很多量刑、减轻的情节;另外,黄某某是在年满17至18周岁前后做案的。
3、从法律角度上是可以依据维护黄某某权益,涉及到的法律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的条款;
4、另外,对于刑事案件来说,犯罪涉嫌人的家属应当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才能更好的维护其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减轻刑罚。
结论:
此案经过开庭审理、辩护后,本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对黄某某的判决也是最轻的,仅仅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并缓刑,黄某某及其家属非常满意。也最终本达到了对黄某某的辩护、维权的效果。